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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起訴狀的具體內容略,因為羅超這小子寫了很多很多廢話,有給狸教授湊多點稿費之嫌,所以筆者無情拒絕了。
但是訴訟請求還是有必要介紹一下,很簡單,一是請求法院判決確認程娟外婆生前立下的遺囑無效,二是請求法院判決本訴訟費由兩被告負擔。
接下來便是被告答辯。
本來以為謝玲雖然剛執業,但好歹是正牌律師,我真心想學習一下她的答辯狀如何寫,但沒想到,居然也是又臭又長,說了一大堆廢話,都沒說到點子上,所以也不照搬過來噁心大家了。
我簡單提煉一下,主要是請求法院駁回原告所有訴訟請求,理由是圍繞中華民族傳統美德來論述案涉遺囑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通篇沒有提到任何法律依據。
也是,這麼奇葩的遺囑,要是謝玲能找到法律依據,我上去把法官的法槌給吃了,生醃還是白灼紅燒狸教授的衣食父母們說了算。
答辯狀的最後,還給程娟來了個道德綁架,說外婆一家含辛茹苦,好不容易培養出這麼一個大學生,程娟應該懷著一顆感恩的心,回饋母親家族,回饋舅舅和表兄弟。
其實我也看得出來,謝玲也是強忍著笑念出的這些語言文字,就算是她這麼奇葩的人,也受不了這種奇葩的遺囑吧。
這時候,我小聲對邊上的李健說道:“看吧,這小娘們兒就是一個繡花枕頭,外表光鮮靚麗,其實一點真才實學也沒有。”
李健點點頭,小聲回應道:“就是就是,關鍵素質還差,就是個放了毒草的大草包!”
宋廣飛這個時候小聲說道:“不過她身上那味兒賊香,是我喜歡的菜。”
“滾!”
我和李健同時說道。
這個時候我反應過來,說道:“之前吃火鍋的時候不是說,程娟的外公也有份立下遺囑嗎?怎麼羅超沒有把程娟外公列為當事人。寫起訴狀的時候程娟也沒提起這件事,這不是遺漏當事人嗎。”
李健聳聳肩,說道:“叫你天天出去外面和你的趙婧雙宿雙飛,我們在宿舍的時候羅超提起過,程娟的外公也死了,在起訴前就死了。”
我說道:“怎麼會這樣,外公外婆相繼去世,那財產不就......”
李健說道:“別說話了,那個女陪審員看著我們呢。”
接下來,便是合議庭歸納並由審判長宣佈案件爭議焦點,也很簡單,就是原告的訴請有無事實和法律依據,能否得到支援。
對爭議焦點雙方都沒有異議。
再然後便是雙方舉證質證的階段,前面說過,遺囑分三部分,第一是程娟外公外婆的財產全部留給程娟小舅,第二是程娟讓出讀書的學位,第三是程娟要為小舅一家做牛做馬一輩子。
對於第一項,程娟之前也說過,對她們家來說已經無所謂了,因此羅超只提供了當初程娟媽媽轉賬給程娟外婆的流水記錄,一共有二十六萬五千。理論上這些錢屬於贈與,要不要回來不重要,羅超目的是警告對方,別太噁心人。
實際上這些錢算是程娟爸爸媽媽的共同財產,如果程娟爸爸跳出來,也有可能拿回一些。當然具體案件具體分析,跟本案也不是同一個法律關係,在此不表。
至於第二項和第三項,有點腦子的人都知道不用提供任何證據就可以打掉它們。
果然,當羅超舉證完畢之後,審判長要求被告發表質證意見的時候,謝玲說道:“這些錢就算真的是程娟母親轉給程娟外婆的,那也屬於贈與。而且,程娟也沒有資格在本案中要回這些錢。”
羅超這個時候進入了狀態,舉手說道:“審判長,我想對她的這個質證意見發表一下自己的看法。”
審判長點頭說道:“同意。”
羅超說道:“謝謝審判長,我們在本案中提出的訴請是確認無效之訴,根本目的不是要回這些錢,所以對方律師提出的贈與和訴訟資格跟本案無關。但是請對方律師注意,我們回去後就勸說程娟的父母,想辦法另案起訴要回這些錢。”
這個時候,程娟的大姨媽,也就是李有雯舉手說道:“報告老師,啊不是,報告審判長,我也有話要說。”
審判長說道:“說吧。”
李有雯說道:“你回去告訴程娟,讓她轉告她父母,要是她父母敢起訴要回這些錢,先不說能不能要的回,一旦起訴,以後就不要回去祭拜父母了,過年過節什麼的也別來。”
羅超說道:“報告審判長,李有雯的陳述與本案無關,請求制止她繼續發表類似意見。”
審判長點點頭,說道:“和本案沒有關係的就別說了,被告委託訴訟代理人,質證意見是否發表完畢。”
謝玲說道:“說完了。”
審判長說道:“現在由被告方舉證。”
謝玲斜眼看了一下我這邊,然後說道:“我們這邊的第一組證據,是我的當事人李有財支付建房施工費、材料費給包工頭、鋼筋水泥銷售商的收條,證明李有財父母生前的房子,是李有財修建的,因此遺囑的第一項合法有據。第二組證據......”
我猜謝玲也不太好意思念下去,於是她繼續說道:“由李有雯來陳述吧。”
李有雯接過謝玲手中的證據,繼續念道:“第二組證據,是程娟小時候的衣服,還有嬰兒車的照片,證明程娟是李家撫養長大。第三組證據,是程娟小時候的作業本,上面有李有雯的修改批註,證明程娟從小到大都是李家培養,才考上的大學。第四組證據,是李有財父母家鄰居李二郎的證詞,證明程娟的父母和程娟本人不止一次對李有財父母表示過,程娟以後生是李家的人,死是李家的鬼,要做牛做馬報答李家的養育之恩。”
審判長說道:“原告委託訴訟代理人是否需要看原件。”
羅超說道:“不看了,我直接發表質證意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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