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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玲此時說道:“後來你收到情書沒有?”
我笑著說道:“當然收到了,不過我那時候不想談戀愛,所以沒有回覆。”
李健說道:“一萬字,那女孩肯定不漂亮。”
謝玲瞪了李健一眼,說道:“我那麼漂亮中學的時候也寫過幾萬字的情書,但沒送出去罷了。”
李健撓撓頭,說道:“好吧,也是,那女孩不漂亮小混混也不會暗戀她。”
謝玲說道:“所以韋策,你為什麼沒有被打?”
我說道:“我叫我爸的手下送吃的來學校給我,他們當時都揹著槍,就這麼簡單。”
謝玲說道:“確實,學校的小混混可不敢惹你們這種官二代,哈哈哈。”
李健說道:“我還以為有什麼高招呢,普通人家的小孩咋辦。”
我說道:“可以叫社會上混的親戚朋友啊,最好是有紋身大金鍊那種。不用專門找小混混麻煩,去學校轉一圈就好。”
這個時候,一名儒雅的中年男子和一名精幹的寸頭小夥一起走進會議室。
謝玲趕緊站起來,彎腰鞠躬說道:“藍處長好。”
我和李健也跟著站起來並同時說道:“藍處長好。”
等藍處長和那名小夥子在我們對面坐好,謝玲一一向藍處長介紹道:“這兩個小夥子是我的律師助理,這位名叫韋策,這位是李健。”
藍處長點點頭,說道:“都是一表人才啊,我身邊這位,是我們處資訊宣傳科的李科長。”
謝玲對李科長點點頭,說道:“李科長好。”
藍處長說道:“剛才李科長向我彙報,說大部分的帖子都已經刪除,但是我覺得對方是不會善罷甘休的。”
李科長說道:“是你們找人刪帖的吧?”
謝玲說道:“是的,我們花了大價錢,不過來之前,還有新的帖子發出來,就像雜草一樣,刪除了又冒出來,真是的。”
藍處長說道:“你約我見面,說有一個好辦法應對,是什麼辦法呢?”
謝玲說道:“就是挖個陷阱,讓對方往裡面跳。”
接下來,謝玲向藍處長和李科長簡單介紹了什麼叫金絲雀陷阱。
聽完謝玲的介紹,藍處長說道:“這個確實是個好辦法,但是陷阱的內容是什麼呢?”
謝玲笑著說道:“所以我們要來向您請示啊。”
藍處長說道:“現在對方就是想搞死你們律所,讓你們身敗名裂只是方法,目的是讓你們的業務一落千丈,所以任何對你們不利的東西,都可以放到陷阱裡面。”
謝玲點頭說道:“藍處長分析得十分透徹。”
藍處長轉頭看向李科長,說道:“你有什麼好的建議嗎?”
李科長想了一下,說道:“處長,您還記得上次被我們安平局處罰的大周律師事務所的林律師嗎?”
藍處長說道:“記得,拒絕履行法律援助義務,違反了律師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
李科長說道:“律師法第四十七條到第五十條都是法律責任,規定了律師違反什麼行為,給予什麼處罰。我們就從裡面選幾個不大不小的問題即可。”
謝玲點點頭,拿出智慧手機翻了一下,找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翻到第四十七條,念道:“第四十七條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給予停止執業三個月以下的處罰:
(一)同時在兩個以上律師事務所執業的;
(二)以不正當手段承攬業務的;
(三)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或者代理與本人及其近親屬有利益衝突的法律事務的;
(四)從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後二年內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的;
(五)拒絕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的。
第四十八條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給予停止執業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的處罰:
(一)私自接受委託、收取費用,接受委託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二)接受委託後,無正當理由,拒絕辯護或者代理,不按時出庭參加訴訟或者仲裁的;
(三)利用提供法律服務的便利牟取當事人爭議的權益的;
(四)洩露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
第四十九條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停止執業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處罰,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其律師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會見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方式影響依法辦理案件的;
(二)向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行賄,介紹賄賂或者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的;
(三)向司法行政部門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虛作假行為的;
(四)故意提供虛假證據或者威脅、利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妨礙對方當事人合法取得證據的;
(五)接受對方當事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與對方當事人或者第三人惡意串通,侵害委託人權益的;
(六)擾亂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擾訴訟、仲裁活動的正常進行的;
(七)煽動、教唆當事人採取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決爭議的;
(八)發表危害國家安全、惡意誹謗他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言論的;
(九)洩露國家秘密的。
律師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其律師執業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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