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複查監控,對錯顯而易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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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人員想到了陳初家裡那幾把明晃晃得嚇人的刀,害怕?
讓人害怕吧?
“還有沒有需要補充的沒?”
陳初想了想,指著那輛勉強還能認出是腳踏車的玩意,
“警/察蜀黍,我那輛車可能很貴,麻煩你們先做個鑑定什麼的。”
“具體多少錢?什麼牌子?”,執法人員一皺眉,沒頭沒尾,怎麼鑑定。
陳初道,“前幾天朋友送的,品牌不清楚,我問一下。”
執法人員點頭,也喊來一個隊員,讓他去把那堆腳踏車守好。
既然可能涉及的金額很高,那就要謹慎一點,免得破壞了現場。
陳初打電話問了一下陳幼鹿,大概把事情說了,很快對面就把品牌和價格說了。
還說她要過來,發票也會帶上。
陳初勸不住,電話被結束通話了。
陳初有點無奈,轉頭對執法人員道,“FRW輻輪王r10,71888。”
執法人員愣了一下,“等等,再說一遍,什麼品牌,多少錢?”
“品牌叫FRW,這車叫輻輪王R10,71888RMB。”
執法人員認真地盯著陳初,似乎想看看是不是說謊。
陳初無奈攤手,“等最多半小時吧,我朋友就過來了,她應該有帶發票。”
~
另外一邊。
那邊幾個男性家屬也被執法人員連番警告勸導後,也冷靜下來了,不敢再吵吵著要找陳初算賬啥的。
不過,大媽還癱在地上,手腳並用撒潑哭鬧,就是不肯起來,嘴裡一直不乾不淨。
還喊著身上這裡疼那裡疼的,腳痛頭疼腦子也痛,喊著要去醫院檢查。
但看她撒潑時的蠻橫勁,生龍活虎的,比一些年輕人還強壯,哪裡是受傷的樣子?
但執法人員也不敢靠近碰她,一靠近就撒潑,乾脆也就不管了。
沒過多久,調取監控的執法人員回來了,拿著一臺加厚筆記本,上面是複製的監控資料。
“隊長,你看看。”
原本和陳初等人溝通的中年執法人員點頭,湊到膝上型電腦面前,看完了整個過程。
頓時皺眉。
然後重放,起初是一樓監控畫面裡出現了陳初推著腳踏車等電梯的畫面。
第一次電梯下來,出現了電梯裡的人問話陳初的畫面。
監控裡的聲音比較清晰,陳初和那大哥的交流都聽得清清楚楚。
聽到陳初表示電梯太擠,怕腳踏車妨礙別人,願意等下一趟電梯時。
幾個執法人員忍不住點頭,一個會站在別人立場考慮的小年輕。
印象分加了不少,不像是會跟大媽無緣無故起衝突的人。
不知不覺,幾人有所偏向。
接著就是第二趟電梯下來,陳初和女生進電梯,然後走廊監控畫面裡,跑來一個大媽。
這就是這起民事糾紛的另一個當事人。
畫面裡,陳初出於好意,主動攔停了電梯門,讓大媽進入電梯。
大媽沒有任何表示,只是看了電梯樓層。
觀看監控畫面的幾人眼神也沒什麼變化。
做警員這麼多年,見過的人各色各樣,不就是沒禮貌嗎?多了去了。
接著就是兩位當事人的第一次衝突,或者說是,姓於的大媽這位當事人,找起了另一位當事人陳初的岔。
當事人於大媽先是說腳踏車不能進電梯,畫面裡的陳初沒有理會,沒有回話。
於大媽似乎不開心,又說了陳初一句。
當事人陳初終於開口,“物業沒有禁止腳踏車不能上電梯。”
監控畫面裡,可以看出大媽不開心了,就說起那些話,網上說腳踏車不能進電梯什麼的。
當事人陳初並沒有回她,畫面中於大媽更生氣了,就對著陳初教訓起來,
“喂,你這小年輕什麼態度啊?
長輩和你說話沒聽見啊?”
這是兩位當事人的第二次衝突,也可以說是當事人于姓大媽的第二次找茬。
可以看出,當事人陳初很不耐煩,但沒有跟她衝突,而是忍讓。
當事人于姓大媽非但沒有收斂,反而更加不依不饒。
甚至在電梯門開啟後,當事人陳初想要推車離開,于姓大媽抓住了陳初的腳踏車車座,不讓他走。
言語更加激烈。
畫面中,另一位當事人陳初回頭讓於大媽放手。
於大媽鬆手了,但不知道出於某些個人原因,她想踹當事人陳初的腳踏車。
但因為沒站穩,摔了一下,剛好後面就是電梯牆壁,沒有導致摔倒,而是靠在了電梯牆壁上。
隊長皺眉,連續反覆慢放了大媽摔倒的整個過程。
確實沒人碰她,電梯裡有三個人,大媽,陳初,女生。
大媽摔倒時,陳初推車在旁邊,中間隔著一輛腳踏車,全程沒有動作。
而那個女生則是躲在了電梯裡面,也沒有動作。
大媽完全是自己摔倒的。
然後影片接下來就看到了大媽在地上撒潑,喊著殺人了之類的話。
突然就撲到腳踏車上,把腳踏車壓倒,連錘帶踹。
這看得監控影片前的幾個執法人員頻頻皺眉,單從這點,于姓大媽就可以定性為主動尋釁滋事了。
畫面裡的陳初快速走開,拿出手機,應該就是在報警。
接著便是走廊的監控畫面,陳初收起手機,回頭看了電梯一眼,似乎很害怕,開啟家門再也沒出來過。
電梯裡的女生趁機小跑出電梯,走上樓梯跑回家了。
電梯因為大媽和腳踏車的緣故,自動感應識別,一直卡著,沒關門,也沒上升下降。
沒多久,幾個大媽家屬出現,好像和大媽說了幾句話,就氣勢洶洶去敲當事人陳初家的門。
見房門沒有反應,就找來鐵錘,消防斧等工具,對著當事人陳初的腳踏車進行破壞。
接著,沒多久,畫面中他們執法人員就到了。
監控畫面播放完畢。
幾個執法人員對視一眼,事情已經很明朗了。
當事人于姓大媽主動與另一個當事人陳初發生衝突,屬於主動尋釁滋事。
後面當事人于姓大媽的家屬打砸腳踏車,屬於故意破壞他人財產。
而且根據當事人陳初所言,腳踏車價值不菲,涉及數額巨大。
情節嚴重。
而另一位當事人陳初沒有任何責任,屬於無責任的受害者。
假如當事人陳初沒有選擇報警,他們這些執法人員沒有到來。
那躺倒在地,至今不肯起來,還在撒潑吵著身上疼的于姓大媽,就會要求去醫院檢查。
當事人陳初家裡必定會被索要醫藥費等一系列賠償。
就屬於涉及了訛詐勒索,但這只是推測,畢竟還沒發生的事情無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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