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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香低頭嘟囔著說道:“不是吧,我就是和同事八卦一下也會坐牢?”
女警察正色說道:“你是不是還沒理解我剛才說的話?現在是需要你作證的問題,也就是說你的所謂八卦,我們認為是重要線索和證據,需要你來作為證人證明案件事實。我們調查過,你是在編的護士,如果你對警察說假話,將可能涉嫌犯罪被判刑坐牢,那麼你就要被開除公職、永不錄用,且會影響到下一代,下下一代,你可要考慮清楚,再陳述你所知道的事實。”
李香又沉默了一會兒,抬頭說道:“我,我現在有權保持沉默。我,我要找個律師來陪我一起跟你們聊天。”
女警察嘆了一口氣,說道:“你是說國外或者香港電影裡面的那句:你有權保持沉默,但你所說的每一句話,將有可能成為未來呈堂證供?”
我國在抓捕或者訊問犯罪嫌疑人時,當然不會說“你有權保持沉默,但你所說的每一句話,將有可能成為未來呈堂證供”,我們一般告知嫌疑人“坦白從寬、抗拒從嚴”,並要求如實供述,我們也沒有律師可以在訊問現場的規定。
但我們同樣有沉默權和獲取律師幫助權。根據我國刑訴法第52條規定,不得要求犯罪嫌疑人自證其罪;刑訴法第120條規定,與案件無關的問題,嫌疑人可以拒絕回答,這就是我國的沉默權。
至於獲取律師幫助的權利,根據我國刑訴法規定,在接受第一次訊問之後,嫌疑人有權開始委託律師,並且還明確規定了在訊問時,辦案機關應該向嫌疑人告知相關訴訟權利,其中就包括委託律師辯護。
對於嫌疑人辯護權的保障,除了可以自行委託律師辯護,我國法律援助辯護制度也比較完善,國家十分重視且財政投入巨大。
目前法院審判階段已經實現律師刑事辯護全覆蓋,審查起訴階段今年開始部分地區試行律師刑事辯護全覆蓋,通俗點說,如果被告人或者被告人家屬沒有聘請律師,那麼國家應免費指派律師為其辯護。
偵查階段,目前在看守所已經設定律師值班制度,嫌疑人可以尋求值班律師法律幫助,相信在不久的將來,也會實行律師辯護全覆蓋,所做一切均是為了保證每一名犯罪嫌疑人都能全程獲得律師幫助。
接著,李香說道:“反正我就是不說話了。”
當然,李香不是犯罪嫌疑人,起碼目前不是,所以女警察這個時候想了一下,說道:“如果你說的是假的,那麼你還構成另一種犯罪。”
見李香閉著眼睛油鹽不進的樣子,女警察說道:“《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侮辱罪、誹謗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透過資訊網路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女警察開啟起身前的礦泉水瓶喝了一口,繼續說道:“講得我都有些口乾了,但我現在給你兩條路選擇。首先你一開始說的你說的是事實,我們已經記錄在案。”
同時看了看架在桌面小三腳架上的攝像機,說道:“同時,前面也已經依法告知你,我們已經對你剛才和現在的言論和行為進行錄音錄影,所以你關於在酒店所見屬實的證詞,已經產生法律效應,我們依然可以採納,即使你不在筆錄上簽字,我們也可以依法註明你拒絕簽字,並有錄音錄影為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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