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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審判長說道:“好,原告對爭議焦點無異議無補充,被告呢?”
被告本人對著話筒說道:“被告對爭議焦點沒有異議,沒有補充。”
審判長說道:“好的,接下來先由原告對三個爭議焦點一併舉證。”
我點點頭,對著身前的話筒說道:“原告在起訴的時候提供了一組證據,今天當庭再提交一組證據,請問審判長是否需要我宣讀。”
每個法官都有不同的庭審風格,有的法官庭前已經組織交換證據,或者已經閱卷,因此無需當事人或者委託訴訟代理人宣讀。有的法官因為太忙,沒有提前看案卷,需要當庭看證據,會故意讓當事人或者委託訴訟代理人宣讀的時候自己可以順便仔細看看證據。
有的時候有代表、委員、學生或者記者旁聽,法官也會讓當事人等宣讀證據,這樣大家能更直觀瞭解案情。
關於爭議焦點舉證,有的法官喜歡要求當事人或者委託訴訟代理人一個一個焦點分開舉證,有的喜歡要求一併舉證,當然這也和案件特點有關,如果有的案件爭議焦點分為程式性焦點和事實性焦點,一般都是要分開舉證的,比如先解決管轄或者訴訟時效的程式性問題,再解決案件事實和法律爭議問題。而像今天這個案子,三個爭議焦點都是實質性的焦點,一併舉證更為便捷高效。
我們這邊除了之前準備的病歷、醫療費票據等證據之外,我透過和小麗一家反覆確認核實,還增加了一份證據,要當庭出示。
當庭提交證據在很多情況下,在法官和對方當事人眼裡屬於“證據突襲”,我個人不建議在非必要情況下搞證據突襲,這樣法官可能會不高興,也不符合證據規則。在民事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對其訴求和主張負有及時提供證據的義務。若當事人不遵守舉證期限規定,故意延期舉證,甚至當庭搞“證據突襲”,不僅會增加對方當事人訴訟成本,還會影響民事訴訟的效率和公正,造成司法資源浪費,損害法律的權威。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採納該證據,或者採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在此提醒大家,在民事訴訟過程中舉證切莫“太任性”,依法行使權利才能有效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但是沒辦法,我當庭提交的這份重要的證據是我前天去小麗家才得到的,小麗的父親居然一直都沒想到這個證據可能會起到關鍵作用,提都沒跟我提過,還是我透過聊天問出來的。
果然,審判長聽到我要當庭提交證據,眉頭一皺,說道:“為什麼有證據今天開庭才提交,你作為律師難道不知道證據規則嗎?請說明理由。”
人民法院確定舉證期限,第一審普通程式案件不得少於15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於10日。舉證期限屆滿後,當事人對已經提供的證據,申請提供反駁證據或者對證據來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進行補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確定舉證期限,該期限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簡易程式法院指定可以少於30日,當事人協商不超過15日。從收到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次日計算。因此按照前述規定,我應該在收到受理通知書的十五日內向法院提交原告的所有證據,而今天提交,遠遠超過了十五天。
我陪著笑臉說道:“不好意思審判長,因為這些證據昨天才拿到,實在不好意思給您添麻煩了。”
審判長說道:“被告,原告今天有新的證據提交,你方是否需要質證期。”
根據民訴法相關規定,證據送達給被告要給對方答辯期,原告當庭提交的證據,被告可以要求質證期,如果遇到法官一定要求當庭質證,被告可以對該證據舉證期限提出異議並要求書記員記錄。如果法官還是堅持要求質證,可以核實證據後慢慢質證。如果是原告在開庭前15天已經提交的證據,則應當質證。
好在被告估計也不想浪費時間改期開庭,她想了一下,很乾脆地說道:“不需要,繼續開庭。”
看來這個被告也是做足了功課,知道大概的庭審程式和一些法律常識。
不過大家看完我的故事,雖然離完結還早,但是哪怕成不了法師,成為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孩子,能忽悠一下外行,還是有很大可能的。再但是,看盜版的可就不一定了(狗頭表情)。
審判長點點頭,分別和兩名陪審員耳語幾句,說道:“鑑於原告逾期提交證據,雖然有一定理由,但是合議庭決定還是給予原告委託訴訟代理人口頭訓誡一次!”
我轉頭瞪了一眼小麗的父親,就是這個傢伙害老子第一次獨立出庭就被審判長訓誡,還真是令人終身難忘呢!
接著我面對審判長陪著笑臉說道:“對不起審判長,人民陪審員,我保證今後注意,不給合議庭添麻煩。”
審判長點點頭,說道:“接下來由原告舉證,舉證時請說明證據名稱及證明目的。”
“咳咳!”我清了清嗓子,看了一眼對我做出“加油”手勢的唐瑜嫣和韋錦,對著放在身前桌面的證據目錄念道:“證據一,原告本人的病歷、醫療費票據,證明原告食用洋水仙中毒的事實及其本人的醫療費損失。證據二,原告的工作證明和收入證明,證明原告的誤工費損失。證據三,原告母親的病歷、醫療費票據,證明搶救費用損失。證據四,原告母親的死亡證明,屍檢報告,證明原告母親食用洋水仙后死亡。證據五,原告母親的喪葬費票據,證明喪葬費。證據六,原告親友前來弔唁的部分飛機票、火車票、打車票,以及食宿費用票據,證明原告為此付出的前述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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